通知公告
为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召,切实履行省属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奉献担当,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经营压力,就落实房租减免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主体
湖北港口集团本部及下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子企业。
二、适用对象
2022年承租湖北港口集团本部及子企业(包括国有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本公告所指服务业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国家统计局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原则上第三产业均可视为服务业)标准认定;所指个体工商户参照《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版)为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
三、减免政策
1.符合减免范围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入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的,减免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通过当年退租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的租金。
2.对于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自《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1356号)发布之日起,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
四、咨询与监督
联系部门:湖北港口集团企业管理部
联系人:甘辉鹏
联系方式:027-86986657
以上为集团公司本部咨询及联系电话,所属企业出租房屋减免租金工作联系方式由各企业公布。
五、其他事项
1.湖北港口集团保留对本公告及未尽事项的最终解释权。
2.本公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湖北省政策调整的,湖北港口集团将按最新政策进行调整。
湖北港口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11月24日

国资厅财评〔2022〕253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22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